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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发布日期:2016-04-01  来源:工商窗口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日前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工商局提交的《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是在市政府2014年已下发执行的《常州市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而成。完善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一是进一步放宽“住改商”的行业和范围。“住改商”的行业扩大为十二大行业,在该市目前执行“住改商”七大行业基础上,再增加了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5个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对“住改商”实行清单式的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办理“住改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二是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备案申报制度。在2015年高新区范围内开展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备案申报制度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此项工作。对于落户在高新产业园、科技创业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商务秘书公司等相对集中的区域,或者由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指定的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地区,并由各类区域的管委会或管理机构统一进行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时可以提交已经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是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职责。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实司法、行政管辖地。进一步明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工商、公安(消防)、国土、建设、环保、规划、房管、城管、安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监管,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示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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