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近期,国务院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根据文件的有关内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不再作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前置条件,这两项审批事项,可以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完成。下一步,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前置条件,积极做好相关政策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