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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有了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08  来源:环保局窗口  浏览数: 字号:〖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近期牵头制定了新的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本次发布的通知取代了2009年发布实施的考核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新考核办法首次强调环评机构日常项目考核,由市、辖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打分,同时将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的服务满意度也纳入打分内容。新考核办法明确环评机构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的,将被环保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7月5日,环保窗口召集相关部门,就通知内容以及目前市级审批环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会议明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加强对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对环评编制质量差的环评单位采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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