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称新《环评法》)正式施行。新《环评法》修改了9方面内容,如取消环评限期补办手续;未批先建罚款数额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挂钩;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且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等。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积极组织学习新《环评法》,进一步掌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