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常州地区发现有个别涉外企业私自设立气象探测站点并擅自传输气象数据,涉及泄露气象秘密,被市气象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市气象局窗口结合该案例,主动告知提醒外资企业,未经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传输气象资料。
窗口充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和保密管理方面的最新要求,完善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大力宣传由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联合修订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办法》,对涉外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和获取、使用气象资料以及涉密资料的提供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结合实际工作增加了对探测和获取气象资料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要求(第五条、第十一条)。二是明确了探测资料具体汇交办法(第十五条)。三是增加了对中外合作各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其使用权的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增加了对涉密气象资料提供和获取的有关要求(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下一步,窗口将严格涉外气象资料管理,避免气象资料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确保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依法开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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