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反映其一款化妆品在主动注销两次的情况下,想用同样的产品名称再次进行化妆品备案申报时,无法获取产品备案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求助电话后,迅速响应、及时跟进,经工作人员甄别,发现该企业所称“主动注销”其实另有乾坤,其第一次是“注销备案”,第二次则是被“取消备案”,两种处理方式看似区别不大,实则大相径庭。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法规规定,“注销备案”是备案人的主动注销行为,“注销备案”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后期如若恢复生产或者销售,还可以继续使用同样的名称进行备案申请。
“取消备案”则是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条例》第61条、第65条,都有与“取消备案”相关的内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给予处罚”。
为避免被“取消备案”,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建议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注意以下几点:
1、对已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整理,拟继续生产、销售的,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并补充填报相关资料;
2、对不再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备案人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备案”,避免被监管部门“取消备案”;
3、尽早使用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以免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4、普通化妆备案人应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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