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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监局窗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出台 含“江苏”字样使用条件进一步明晰
发布日期:2026-03-02  来源:数据局  浏览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含“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2025年12月1日,《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聚焦规范统一,明晰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于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通过统一适用标准,有效解决名称登记中行政区划使用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升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坚持分类施策,细化准入条件

分类设定“江苏”字样使用条件:一是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可直接申报;二是已登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在3个以上设区市投资经营满1年的,可申请使用;三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及其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倾斜;四是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使用“江苏”字样。对申报不含行业特点企业名称的,进一步要求跨5个以上行业门类经营、投资3个以上字号相同且分属不同行业的企业,并与省内现有字号不重复,确保名称独特性与规范性。

三、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效能

推行“线上+线下”双渠道申报模式,企业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企业全链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或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材料,实现“一网通办、自主承诺、高效办结”。同步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明确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推动登记服务提质增效。

四、注重平稳过渡,强化动态监管

施行前已登记且符合原规定的企业名称可继续使用,保障经营主体权益稳定。同时建立名称使用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减资后不符合条件、资质认定有效期满、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等3种情形须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确保名称使用与主体资格实时匹配、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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